伊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工作,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做好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两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立,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含义。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专门化科技服务组织,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等方面的支持、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它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得力,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二)市级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级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面积2/3以上。
(三)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孵化功能健全,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对外合作以及企业策划等多方面的服务。
(四)当地政府重视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同时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和毕业标准。
第五条 孵化器的分类
(一)综合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专业技术孵化器。
第六条 市、县(市、区)应坚持政府倡导、创办主体多元化、创办形式多样化、管理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原则,结合地域特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创建具有特色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 入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和生产;
(二)新创办的或年技工贸总收入在20万元以下运行不到2年的企业;
(三)技术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产品市场潜力较大;
(四)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
(五)被孵化企业孵化期为3---5年。
第八条 入驻孵化器的程序:
(一)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近两年的发展规划、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企业的相关基础材料。
(二) 经认定的入孵企业与孵化器签定入驻协议书。
第九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二)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或自有资金;
(三)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十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填报《伊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表》并撰写申报材料,经县 (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伊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符合省级孵化器标准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请省科技厅认定。
第十一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复查和发展情况评估,对连续三年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其孵化器资格。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指导,并按管理要求定期上报发展情况报告和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